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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风暴下,又一重磅法规出台!防止审计质量下降|新动态

时间:2023-05-05 13:53:12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者:DN032

财政部对华融、德勤处罚之后,各地相继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会计造假等行为。而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强化监管,又一重磅法规近日公开。

5月4日,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选聘办法》)对外公开,规范了国企、上市公司选聘流程、评分等事项,意在促进公平竞争,与此同时明确连续聘用同一家会计事务所不得超过10年,并强调会计事务所等对国企、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负有保护义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李百兴告诉第一财经,这次《选聘办法》主要目的应该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其中一大亮点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第一标准是质量。


【资料图】

目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比如,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此次《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其中在涉及质量管理水平要素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另外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这也是防止“熟所”和“熟人”造成审计质量下降。”李百兴说。

财政部会计司等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当前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为选聘的首要条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李百兴表示,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是此次《选聘办法》另一大亮点。为了规避低价恶性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选聘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选聘事务所评价要素中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上限,权重应不高于15%。

另外,《选聘办法》规定,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当前一些会计事务所审计独立性面临不少挑战,一些负面案例也暴露这一问题。

比如证监会近期公开了一则独立性缺失典型案例: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ST新亿2018、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与公司约定审计意见,协助其倒签租金抵账协议,未对财务舞弊迹象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此次《选聘办法》为了强化独立性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轮换规定。

《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另外,审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企、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李百兴表示,此前相关法规对我国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了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审计机构最长服务时限可达8年。但并没有对地方非金融国企审计轮换的规定。目前存在某一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某一地方国企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这可能会形成某种程度的“利益共生”,损害审计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

“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务所一个公平竞争机会,同时进一步保证审计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李百兴说。

为了促进会计事务所公平竞争,《选聘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财政部会计司等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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