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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适用无权处分 天天观察

时间:2023-06-17 07:49:38 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DN032

股权转让分为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人必须有转让的权利。那么,股权转让适用无权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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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适用无权处分

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不适用无权处分。

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律师补充:

股权转让案件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1、股权转让纠纷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即可,若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则可以重新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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