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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公安公示“偷拍案”处罚信息,律师:有“羞辱性惩罚”和侵犯隐私之嫌_世界今头条

时间:2023-06-17 01:34:23 来源:九派新闻 发布者:DN032

今年6月以来,杭州地铁公安公布了6条猥亵案、侵犯隐私案的处罚详情。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均是在地铁上猥亵或使用手机偷拍女性乘客,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处罚人处以天数不等的行政拘留。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这些信息。如,6月5日晚,陈某在地铁出口的上行扶梯上,使用手机偷拍另一名乘客的裙底,后被车站工作人员扭送公安机关,被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并非杭州地铁公安首次公开此类信息。去年11月,一名被处罚人在地铁上猥亵乘客,被行政拘留十日,其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均被公示。

九派新闻梳理发现,这些公示文件中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案发时间及地点、主要犯罪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执法单位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早前,还有人在地铁车厢内殴打他人、猥亵人身安全、阻碍执行职务等案件,当事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杭州市公安公示猥亵案、侵犯隐私案处罚信息。图/浙江政府服务网

【1】律师:公布并无不妥,但应对其信息部分遮掩

公示猥亵、侵犯隐私案件是否合理合法?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宏明律师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在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妥,关键在于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严格区分“该公开的内容”和“不该公开的内容”,把握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尺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处罚人的姓名并不在四类强制公示的信息范围之内。

因此,张宏明律师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公示被处罚人完整姓名的行为有待商榷。况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在被处罚人接受完相应行政处罚之后又公开其全名,有“羞辱性惩罚”和侵犯隐私的嫌疑。

“色狼的行为当然为全社会所不齿,但实践告诉我们,并非惩罚越重效果越好,很可能适得其反。”张宏明建议,在公开类似行政处罚信息时,应该考虑,对被处罚人的完整个人信息予以部分遮掩,维护其个人隐私,避免“罚当其过”。同时,可以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其自觉遵纪守法。

【2】官方回应:被处罚人姓名属于法定应该公开内容

但也有律师持不同观点。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只是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但他也表示,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而公示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

另据《新黄河》报道,4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杭州市公安局公开这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是合规的。

其表示,《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该《办法》共1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这位负责人向《新黄河》总结此次回应的信息时称:“即被处罚人姓名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但律师张宏明认为,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属于下位法,而《行政处罚法》则属于上位法,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九派新闻记者王佳箐

编辑曾金秋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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