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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的特殊规则是什么?行政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5-29 15:24:21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者:DN032

行政协议诉讼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人们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其理由在于: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规则,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同时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行政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因此行政机关较之相对人不仅有取证优势,而且举证能力也更强。

行政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标签: 行政协议 特殊规则 行政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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