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发表于:2021-09-09 16:20:41
6月24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
发表于:2021-06-28 1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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